文章发布日期:2022-04-22
截至目前,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已对《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所有22个子目录的相关产品发布临床推荐路径。
2021年6月,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明确规定“进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可以根据产品设计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通过开展临床试验,或者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文献资料、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2021年9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配套规范性文件,其中《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以下简称《决策导则》)从“高风险医疗器械”、“新型医疗器械”、“已有证据的充分性”三个方面指导申请人决策申报产品是否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为进一步指导申请人确定具体产品的临床评价路径,器审中心编写了《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子目录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给出具体产品临床评价路径选择的推荐意见。截至目前,器审中心已分3批发布所有子目录相关产品的临床评价推荐路径。
1. 2022年5月19日发布子目录11、12、13、14、15、17、22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
2. 2022年6月16日发布子目录02、03、05、06、16、18、20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
3. 2022年7月14日发布子目录01、04、07、08、09、10、19、21相关产品临床评价推荐路径
文件中标注“临床试验”的产品,通常为《决策导则》中的“高风险医疗器械”,除该指导原则第三部分第(一)款中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即以下3种情形外,原则上需要开展临床试验。
1.申报产品的前代产品未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试验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2.注册申请人可按照《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供申报产品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结合其他设计验证和确认文件、器械描述、说明书和标签、风险管理文件以及生产信息进行综合评价,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的基本原则。
3.申报产品的前代产品已在中国获准上市,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且注册申请人可通过已有数据(如非临床研究数据、前代产品的临床数据、申报产品境外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前代产品是指与申报产品属于同一注册申请人、具有相同适用范围且技术特征和生物学特性相似的产品,申报产品与前代产品为迭代关系。
02 同品种对比-新型医疗器械
文件中标注“同品种”的产品,如申报产品与同品种医疗器械相比,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属于《决策导则》中提出的“新型医疗器械”,除《决策导则》第三部分第(二)款中可考虑免于开展临床试验的情形,即以下3种情形外,需提交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资料。
1.注册申请人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充分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2.申报产品在我国为新型医疗器械,但其自身已有临床数据(例如境外临床文献数据、境外临床试验数据等),注册申请人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申报产品的临床数据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3.申报产品在我国为新型医疗器械,但其前代产品已有境外临床数据,申报产品是对前代产品进行的设计变更,注册申请人可通过非临床研究数据、申报产品的境外临床数据和前代产品的境外临床数据充分证明申报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
新型医疗器械是指与已在中国境内获准上市的医疗器械相比,在适用范围、技术特征和/或生物学特性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的医疗器械。
03 同品种对比-非新型医疗器械
文件中标注“同品种”的产品,如不属于《决策导则》中提出的“新型医疗器械”,申请人可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申报临床评价报告技术指导原则》的相关要求,根据申报产品特征、临床风险、已有临床数据等情形,选取合适的同品种医疗器械,通过对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证明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此种情形下,如通过非临床研究未能证明差异性部分的安全有效性,即《决策导则》中提出的“已有证据不能证明产品符合医疗器械安全和性能基本原则”,有可能需要通过开展临床试验补充临床数据。获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用于产品临床评价过程且为临床证据的一部分。
是否可免于进行临床评价,需按照《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及其后续调整内容进行判定。